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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台州市黄岩区模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台州市黄岩区模具加工行业协会(简称黄岩加工协会);英文Huangyan moid process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HMPI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列》由黄岩模具加工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按自愿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以发展模具工业为目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是政府实行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组织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进模具加工行业的改革与技术进步,促进模具加工的产业化、信息化,专业化。提高加工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模具行业的社会地位,推动我市模具加工工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黄岩区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是黄岩区民政局。本协会同时接受黄岩区工商联、黄岩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住所为台州市黄岩区工商联总商会大厦5楼。活动地域为台州市黄岩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会员单位、国内外客商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模具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与行业有关的工作,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模具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助手的作用。具体任务是: 
    1. 开展行业情况调查,研究行业发展方向、目标和对策。协助政府编制模具加工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提出改革方案。 
    2. 为规范行业活动,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制订、执行、修改行业规约及其他有关指导性文件。 
    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行业规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将有关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3. 协会将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4. 研究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代表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行业快速发展。 
    5.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订、修订和宣传、贯彻模具加工标准和技术文件,不断提高黄岩模具加工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与产业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 
    6. 组织模具行业经济与技术信息网络,收集和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7. 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技术攻关、推广科技成果,组织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交流和推广,推动加工行业的技术进步。 
    8. 与国内外对口企业单位及团体建立联系,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和贸易交流与合作,组织举办模具加工设备与相关行业的国际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服务。  
 9. 根据行业的发展需求,逐步承担起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工作。 组织对模具价加工管理人员、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组织行业人才交流,组织职称评定,提高企业职工素质。
    10. 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及时向政府和会员通报行业情况及信息。
  11.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团体章程;                                                             2 自愿加入本会。

     3: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执照的模具加工企业及与模具加工有关的企事业单位、院校、团体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2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 主动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1: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2: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                              3: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 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黄岩区工商联,黄岩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3: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 决定设立分支结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7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8: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行使财务监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的分支机构,各会员主要以参加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为参与协会活动的主要形式。各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统一名义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一名,协助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共产党的路线,方经,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3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五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台州市黄岩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1: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2: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1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1会费

2捐赠

3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根据上述原则,本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1.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的报酬及旅差费; 
2. 本会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 
3. 为执行本会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 
4. 资料、刊物的印刷和专业书籍的购买费用的支出; 
5. 外事活动经费; 
6. 参加有关组织应缴纳的费用; 
7. 对为协会做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支出; 
8. 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台州市黄岩区工商联同意之日起15日内,报黄岩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台州市黄岩区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109日台州市黄岩区模具加工行业协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黄岩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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